佛山高明区征地补偿土地纠纷律师

更新时间:2016-03-2328次浏览| 信息编号:z1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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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联系我的时候请说是在搜即讯信息网上看到的,谢谢。
首发网址:http://fs.sojixun.com/falvzixunfuwu/z1345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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